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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December 23, 2014, 16:49 (4091 天前) @ Aa

請問我的最後工作日是12月31日,如果到時沒有拿到遣散費,到勞工處申訴有期限限制嗎?謝謝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如欲追討遣散費、須在解僱/被停工後3月內,以書面向僱主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如有需要,勞工處處長可以將發出申索通知的期限延長。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2個月內,支付遣散費。因此閣下可以先以書面向僱主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而僱主在12月31日之後,兩個月之內沒有支付遣散費,閣下便可以進行申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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