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痛假
我已經在公司連續工作超過一個月, 之後有一天不舒服請了病假, 第二天交了醫生證明及病假紙, 但HR跟我說是沒薪病假
請問是否合乎勞工法例?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及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g_whole.htm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連續4天或以上、有醫生紙證明及有累積有薪病假,便可享有疾病津貼。因此以閣下的情況,先要了解合約是否有一天病假的相關規定,如果沒有規定,便只能根據僱傭條例處理了。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