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扣佣金 / 獎金 / 津貼
你好!我是服務業的。
我的僱員合約上寫明,
如果我工作的店舖在該月的收入 (net income) 高於某數,
我便可以在1個月後分得一部份的收入作為佣金 (allowance)。
這個做法在過去幾年一直運作良好。
之後我辭職,
在最後兩個月計糧時人事部都扣了我一部份薪金 (少於1/4),
原因是我離職前對某些顧客未能完成服務 (即「收咗錢未做嘢」),
公司決定退錢予顧客,
退錢的佣金部份的收入要在我最後一個月的工資中扣除。
公司認為這是「多付的工資」,
但我認為是否退錢予顧客並不是由我決定,
合約亦沒有訂明我必須要完成整個服務程序才能得到佣金
但我確實在工資期內令店舖收入高於要求的數額
請問這種扣除是合理的嗎?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