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問題
你好, 我想請問有關於離職問題. 如果合約列明離職需一個月前通知,而若果我想在不到一個月內離職,是否可以?如果可以,是否需要賠償一個月的工資?例如我在1月1日通知公司辭職並想在1月26日離開,是否需要賠償一個月工資或只需賠償1月26日到1月31日的金額?
如可以,請附上有關條例以作參考,謝謝.
你好, 我想請問有關於離職問題. 如果合約列明離職需一個月前通知,而若果我想在不到一個月內離職,是否可以?如果可以,是否需要賠償一個月的工資?例如我在1月1日通知公司辭職並想在1月26日離開,是否需要賠償一個月工資或只需賠償1月26日到1月31日的金額?
如可以,請附上有關條例以作參考,謝謝.
另外,如果於辭職信列明離職日為一個月後,能否補上另一封辭職信以更改離開日期? 謝謝
另外,如果於辭職信列明離職日為一個月後,能否補上另一封辭職信以更改離開日期? 謝謝
多謝閣下的查詢,在離職通知期的方面,如果給予了通知期,便不用支付代通知金。因此閣下想在1月26日離開公司,而在1月1日已經通知公司辭職,便只需要賠償1月26日到1月31日的代通知金。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