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離職事宜
本人是一名全職的幼師,上年與學校簽下聘書,工作期為上年9月至本年7月,聘書上寫明如要離職,僱員須向校方提出三個月前通知,否則以三個月之薪金作賠償對方的損失。於本年月頭,本人向僱主作出書面通知,並要求即時離職,以及明確表示會賠償三個月的薪金。不過,僱主即時拒絕本人的離職,原因是他未能找到人代替本人的職位,以及未來的工作未完成,並要求本人繼續工作多一個月,待上學期完結才可離開,在這一個月之內,本人要完成所有工作(包括正式離職日期後的工作),而且要賠償兩個月薪金。請問僱主有權拒絕僱員即時離職嗎?他有權要求僱員賠償代通知金外,再完成所有工作嗎?聘書寫明賠償金是補償對方的「損失」,不是指賠償金包含了「無須完成未來的工作」的意思嗎?
另外,本人在辭職信中寫著:「本人因私人理由決定辭去...之職位」,僱主指出「私人理由」不夠清晰,並要求本人清楚交代原因,請問本人辭職的原因是否必須清楚交代?僱主的做法是否已經侵犯了本人的私隱?另外,僱主在本人遞交辭職信後,在全校開會的時候,向全體老師詳細說出本人辭職的原因,這是否也侵犯了本人的私隱?本人可否投訴?本人還擔心校方向家長或其他學校公開本人的辭職原因,請問本人可以怎樣做?
本人因為不服校方的不合理要求,所以已經沒有上班,更沒有作出賠償,正在尋求協助。而且,月頭作出的書面通知,因為商議出現問題,所以最後僱主沒有收下,請問口頭的辭職通知有沒有效用?現在的情況屬於曠工?還是已經離職?本人不服校方的要求可以怎麼辦?對於僱主這些不合理的要求,僱員有權無須交代通知金離開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