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間問題
本人工作之部門上司以口頭要求屬下員工於8時25分以公司即時聯絡系統報到上班,惟我的僱傭合約訂明上班時間為8時30分。我多次於8時25分至8時30分才到達公司並開啓電腦報到,惟已經過了8時25分,上司透過其他下屬向我說明部門有權不接納我的報到並處以缺席曠工論,並保留將的即時解僱之權利。本人於工作中完全沒有其他違紀行為。請問我的部門是否有權行駛上述動作?謝謝!
本人工作之部門上司以口頭要求屬下員工於8時25分以公司即時聯絡系統報到上班,惟我的僱傭合約訂明上班時間為8時30分。我多次於8時25分至8時30分才到達公司並開啓電腦報到,惟已經過了8時25分,上司透過其他下屬向我說明部門有權不接納我的報到並處以缺席曠工論,並保留將的即時解僱之權利。本人於工作中完全沒有其他違紀行為。請問我的部門是否有權行駛上述動作?謝謝!
多謝閣下的查詢,閣下的情況主要是上司的指令與僱員之間因上班時間的分歧,在現實情況下,上司是有權利根據工作需要對下屬的上、下班作出安排的,但其作出工作條件改變時是不能有違合理安排,閣下雖然沒有在8時25分之前使用聯絡系統,但實際上在8時30分之前都已經到達公司,並且確實完成當日工作。因此上司是不能將閣下視作缺席曠工論,最多只能根據僱傭條例:僱員缺勤,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即遲到兩分鐘扣兩分鐘的按比例工資。
另外在事件本會有一建議,其實事情都是數分鐘上班時間的分歧,閣下可以了解該指令是否合理安排,如該指令是合情合理的,作為僱員都應盡履行自己的工作責任,這樣便可以盡了自己的本份免除話柄,避免日後出現爭端,遭致損失。如有其他查詢及求助,可致電:27793766 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