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紅問題
因個人理由打算1月尾辭職,原本公司在每年12月會發放花紅,但公司合約上是沒有註明有花紅的,但今年老闆改在農曆新年前才發花紅,在12月尾時公司就出了份叫“獎金考課表”是以2014年的工作表現評分給取員工花紅,支給日並註明為春節前10日!請問如本人在取得花紅前辭職,能否獲取所得全數之花紅金額?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以連續性合約受僱滿整個酬金期,便可獲得年終酬金。酬金期應根據 僱傭合約內指明的期間,如果沒有指定,則以農曆年度計算。另外部分年終酬金,僱員在一個酬金期內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3 個月,可按比例獲部分年終酬金,但須要符合以下條件:• 在酬金期滿後仍然繼續受僱;或被僱主解僱(但並非因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因此如果僱員是工作滿酬金期,便應可以享有年終酬金,即閣下所說的花紅,另由於辭職是並不是享有部分年終酬金的資格,所以閣下最好在取得花紅後辭職,方可確保享有花紅。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