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扣薪
你好!就勞工法例上之問題。有以下事情需要詢問:
事情是:在一次員工交收貨品中,遺失手錶2只。現公司要向員工追究責任,需要賠償!如不賠償,則引用公司員工手册內,"本公司嚴絮僱員私下擅取或轉售本公司財物,包括原料及製成品。違例者會被立時革職,同時不獲發任何補薪"。這樣是否可以??
另外,如果員工接受向公司賠償。按照勞工處指引,就此事情員工是需要賠償$300或是$300 x 2pcs?
由於此問題,公司需要修改規則。如果員工遺失或損壞貨品,員工需要按照公司定立價錢賠償。是否可以?另外,公司是否可以除時修改規則?在什麼情況可以?什麼情況不可以?
謝謝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