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就勞工法例上之問題。有以下事情需要詢問:
事情是:在一次員工交收貨品中,遺失手錶2只。現公司要向員工追究責任,需要賠償!如不賠償,則引用公司員工手册內,"本公司嚴絮僱員私下擅取或轉售本公司財物,包括原料及製成品。違例者會被立時革職,同時不獲發任何補薪"。這樣是否可以??
另外,如果員工接受向公司賠償。按照勞工處指引,就此事情員工是需要賠償$300或是$300 x 2pcs?
由於此問題,公司需要修改規則。如果員工遺失或損壞貨品,員工需要按照公司定立價錢賠償。是否可以?另外,公司是否可以除時修改規則?在什麼情況可以?什麼情況不可以?
謝謝回覆!
多謝閣下的查詢,閣下的問題主要是僱傭條例三個範圍,第一:即時解僱,以閣下的情況,公司制定了規則,嚴懲僱員私下擅取或轉售本公司財物,包括原料及製成品。違例者會被立時革職,同時不獲發任何補薪"。這規定是引用了僱傭條例中即時解僱的規定,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頇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欺詐、不忠實;或慣常疏忽職責。因此如果僱員是的私下擅取或轉售本公司財物,是屬於欺詐、不忠實的行為,公司是可以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的。第二:扣薪的限制,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過$300為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一。因此如果此事情是同一事件,只需按值扣除,但以不超過$300為限,而不是$300 x 2pcs。第三:,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而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 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為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因此閣下的情況,如果是不同意公司的安排,即需要向公司提出反對,如公司強制執行,即為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如需本會協助,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