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哂既年假/例假同勞工假
公司話放唔哂既年假/例假同勞工假,會在年尾時自動取消,不可累積
請問有否抵觸法例?
多謝閣下的查詢,由於例假同勞工假在僱傭條例中有規定放取的限期,因此公司超出限期還未補放年假給僱員,已經違法,更何以規定年尾時自動取消不可累積,所以本身該項規定已經有問題了,另外僱傭條例,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放假,或不支付假日薪酬,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而年假方面,由於僱傭條例,年假的發放,僱員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所以公司是有權要求僱員跟隨僱傭條例,而訂立條約限制。不過如果公司之前是沒有該項規定,而現在需要訂立,是必須得到僱員同意,否則是屬於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
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而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 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為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