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後代通知金問題
之前被僱主解僱, 當時剛好過了3個月試用期(例如日期是1月1日), 合約寫出通知期為1個月,
上司通知解僱後口頭上說出7天的通知期, 因知道最後上班日期, 所以於期間有尋找其他工作,
到了1月6日上司改口說出1個月的通知期
由於期間我已找到新工作, 將於1月15日上班, 經家人討論後於1月13日決定改為付代通知金,
但公司以自行離職理由自動將我的合約終止日期由2月1日改為2月13日, 令我需要付出更多的代通知金。
請問這情況是否合理, 如不合理, 有甚麼方法可以解決?
之前被僱主解僱, 當時剛好過了3個月試用期(例如日期是1月1日), 合約寫出通知期為1個月,
上司通知解僱後口頭上說出7天的通知期, 因知道最後上班日期, 所以於期間有尋找其他工作,
到了1月6日上司改口說出1個月的通知期
由於期間我已找到新工作, 將於1月15日上班, 經家人討論後於1月13日決定改為付代通知金,
但公司以自行離職理由自動將我的合約終止日期由2月1日改為2月13日, 令我需要付出更多的代通知金。
請問這情況是否合理, 如不合理, 有甚麼方法可以解決?
多謝閣下的查詢,以閣下的情況,公司原本承諾了通知期為7天,但之後改口通知期為1個月,在這情況上除非閣下能提出証據証明公司承諾了通知期為7天,否則公司是有權以合約規定為由,將通知期改為1個月。但是如閣下所說公司1月1日解僱閣下,那應該1月7日的為最後工作天,公司改通知期為1個月,最多都是將最後工作天延至1月31日,為何會將閣下的合約終止日期由2月1日改為2月13日呢?本會建議閣下進一步與本會聯絡,令我們了解細節,方能為閣下解決問題。聯絡電話:27793766 高先生/蔡先生
因為我於1月13日通知上司以代通知金代替剩下的工作天,
上司再諮詢後叫我寫辭職信,
然後便通知我, 因為我自願離職, 便由1月13日計起30天通知期計算通知金
請問僱主做法是否合理?
閣下的事原是公司解僱閣下,只是閣下想提早離職,因此通知期是由公司解僱閣下當日計算,閣下只須支付餘下通知期的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