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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time未滿一個月 無簽約

by Hoi, Friday, January 23, 2015, 00:08 (4061 天前)

你好
本人於2015年1月2日開始工作
是兼職 每小時$40

在2014年12月31日9:30安排面試,
於面試期間並沒有說明辭職需要通知期及並沒有簽任何合約及説明試用期。

但有影印本人的身份證及畢業證書
面試其間以口頭協意每小時$40 ,以parttime形式聘請本人
在招聘廣告中有說明會有每日交通津貼$15 但最後沒有提供。

於2015年1月2日正式上班,在上班地點並沒有打卡機,所以上下班時間都以需要本人親自手寫

就以上幾點 本人有些勞工法例想請教一下

1: 本人上班時間是每星期5天 (星期三及星期日放假)
於1月2日(星期五)上班直到今天(1月22),未滿1個月(1月2-3日合共上班八小時)
請問以上是否會合乎連續性合約規定?
如果要辭職需要於那一天之前提出?需要通知期嗎?或是可以即日離職?

2: 跟據本人公司同事得知 顧主以支票方式出糧
但出糧時間不固定。如果我想於這星期內離職
顧主應該要在離職日7日內 出糧嗎?
如果7日後還沒出糧 我應該在那裡求助?
因為於面試當天顧主並沒有跟我說明出糧日期


謝謝解答

Parttime未滿一個月 無簽約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January 23, 2015, 16:32 (4061 天前) @ Hoi

你好
本人於2015年1月2日開始工作
是兼職 每小時$40

在2014年12月31日9:30安排面試,
於面試期間並沒有說明辭職需要通知期及並沒有簽任何合約及説明試用期。

但有影印本人的身份證及畢業證書
面試其間以口頭協意每小時$40 ,以parttime形式聘請本人
在招聘廣告中有說明會有每日交通津貼$15 但最後沒有提供。

於2015年1月2日正式上班,在上班地點並沒有打卡機,所以上下班時間都以需要本人親自手寫

就以上幾點 本人有些勞工法例想請教一下

1: 本人上班時間是每星期5天 (星期三及星期日放假)
於1月2日(星期五)上班直到今天(1月22),未滿1個月(1月2-3日合共上班八小時)
請問以上是否會合乎連續性合約規定?
如果要辭職需要於那一天之前提出?需要通知期嗎?或是可以即日離職?

2: 跟據本人公司同事得知 顧主以支票方式出糧
但出糧時間不固定。如果我想於這星期內離職
顧主應該要在離職日7日內 出糧嗎?
如果7日後還沒出糧 我應該在那裡求助?
因為於面試當天顧主並沒有跟我說明出糧日期


謝謝解答

多謝閣下的查詢,以閣下的情況,由於只是工作了8小時,是未滿連續性合約要求,是不受連續性合約限制,而閣下想離職,在通知期方面由於沒有協議及不是連續性合約,所以是否需要通知期,是由僱傭雙方協議,因此閣下可以先向公司了解通知期,再決定如何辭職,方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另外在離職後僱主需要在7天之內支付薪金。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

Parttime未滿一個月 無簽約

by hoi, Friday, January 23, 2015, 17:14 (4061 天前) @ 勞聯權益委員會

請問通知期是否通常一個月?如果想即時辭識應該要賠多少通知金?

Parttime未滿一個月 無簽約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January 23, 2015, 17:30 (4061 天前) @ hoi

請問通知期是否通常一個月?如果想即時辭識應該要賠多少通知金?

通知期不是通常一個月的,要視乎情況,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合乎連續性合約,在試用期首月被解僱,無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在試用期第二、三個月被解僱,是根據合約條款,但不少於7天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果過了試用期或者沒有試用期,則是根據合約條款,但不少於7天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但如果過了試用期或者沒有試用期及沒有合約規定,則不少於1個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因此以閣下的情況,是未滿連續性合約要求,是不受連續性合約限制。所以閣下可以隨意與僱主協商。

Parttime未滿一個月 無簽約

by hoi, Friday, January 23, 2015, 20:39 (4060 天前) @ 勞聯權益委員會

即是非連續性合約 無試用期和明確規定 通知期不少一個月通知
那麼 如果有連續性合約 無試用期和明確規定 程況是否一樣?謝謝

Parttime未滿一個月 無簽約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January 24, 2015, 10:15 (4060 天前) @ hoi

即是非連續性合約 無試用期和明確規定 通知期不少一個月通知
那麼 如果有連續性合約 無試用期和明確規定 程況是否一樣?謝謝

根據僱傭條例:如該合約是作為期1個月並可按月續期的合約,又無訂明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則通知期不得少於1個月; 如該合約是作為期1個月並可按月續期的合約,而其中訂明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則通知期為議定的期限,但不得少於7天; 如屬其他情況,則通知期為議定的期限,但如屬連續性合約者,則不得少於7天。

因此正常來說,有連續性合約的通知期才需要受到規限,如非連續性合約即是以上條文中"如屬其他情況,則通知期為議定的期限",因此是雙方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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