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合約一問
你好。
本人於去年11月底跟新公司CONFIRM了一個全職OFFER, 但因家裡有事所以於2015年1 月5日才正式上班,這事在去年11月底時已跟現時僱主溝通好並互相確認,當時大家簽了一份簡明的確認書,上面只寫有職銜,上班日期,薪金,年假這些簡單的TERMS.
2015年1月5日上班後,於首個星期新公司沒有任何合約,或有任何人解釋公司僱員細則,直至第二個星期中才給予合約,但因為內容有誤,所以延至再下星期再有新合約(但並無任何簽名),因為本人為安全起見再給與自己的律師朋友過目,經過三天後(即上星期五)已簽回交予上司,然而到今日為止,上司仍未把回簽的合約交給我,幾經查詣不果,我有以下問題想要請教:
1) 根據僱員條例,有沒有相關法例列明合約要在僱員上後多少天必須簽署?
2) 雖然我已簽署合約,但如果對方仍未簽署,他們會否以此為理由不發放薪金?
3) 同時由於對方仍未簽約,我是否有權利以未有正式已簽署正式合約為由拒絕成為正式員工?
4) 如於這段時間有僱傭糾紛,此未簽署合約可否成為有力法律依據,與該公司爭取應有權益?
謝謝解答。
Ms Ch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