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後代通知金問題
之前被僱主解僱, 當時剛好過了3個月試用期(例如日期是1月1日), 合約寫出通知期為1個月,
上司通知解僱後口頭上說出7天的通知期, 因知道最後上班日期, 所以於期間有尋找其他工作,
到了1月6日上司改口說出1個月的通知期
由於期間我已找到新工作, 將於1月15日上班, 經家人討論後於1月13日決定改為付代通知金,
但公司以自行離職理由自動將我的合約終止日期由2月1日改為2月13日, 令我需要付出更多的代通知金。
請問這情況是否合理, 如不合理, 有甚麼方法可以解決?
之前被僱主解僱, 當時剛好過了3個月試用期(例如日期是1月1日), 合約寫出通知期為1個月,
上司通知解僱後口頭上說出7天的通知期, 因知道最後上班日期, 所以於期間有尋找其他工作,
到了1月6日上司改口說出1個月的通知期
由於期間我已找到新工作, 將於1月15日上班, 經家人討論後於1月13日決定改為付代通知金,
但公司以自行離職理由自動將我的合約終止日期由2月1日改為2月13日, 令我需要付出更多的代通知金。
請問這情況是否合理, 如不合理, 有甚麼方法可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