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假期問題
公司要求員工16號開始放假,到25號才上班,中間有6天必需扣掉年假6日,請問這種強制方式有問題嗎?因為合約沒訂明一年需要扣上6天年假作新年之用
公司要求員工16號開始放假,到25號才上班,中間有6天必需扣掉年假6日,請問這種強制方式有問題嗎?因為合約沒訂明一年需要扣上6天年假作新年之用
公司要求員工16號開始放假,到25號才上班,中間有6天必需扣掉年假6日,請問這種強制方式有問題嗎?因為合約沒訂明一年需要扣上6天年假作新年之用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年假歇業如僱主所經營的機構因放年假而暫時全部或部分歇業,須於 1 個月前以書 面通知僱員。如僱員未足資格領取暫時歇業期間的年假薪酬,但因暫時休業而需要停 工,則該僱員亦應在整段歇業期間享有年假及年假薪酬。因此閣下的情況是合約沒有年假歇業的規定,但入職後僱主要求年假歇業,所以僱主必須於年假歇業的 1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僱員,方可執行年假歇業。而這情況是屬於合約更改,所以在這情況,如果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而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便屬於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僱員可以申索終止僱傭金,所以閣下可以選擇處理方式。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