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七天工作,薪金才會被計算。真的嗎?
我於2月2日跟一間公司簽了試用期合約, 合約其中一條是:
"員工由上班當日起,連續七天工作,薪金才會被計算。"
這條合法嗎? 如我於2月4日辭職, 有權討回2月2日-2月3日的薪金嗎?
我於2月2日跟一間公司簽了試用期合約, 合約其中一條是:
"員工由上班當日起,連續七天工作,薪金才會被計算。"
這條合法嗎? 如我於2月4日辭職, 有權討回2月2日-2月3日的薪金嗎?
我於2月2日跟一間公司簽了試用期合約, 合約其中一條是:
"員工由上班當日起,連續七天工作,薪金才會被計算。"
這條合法嗎? 如我於2月4日辭職, 有權討回2月2日-2月3日的薪金嗎?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是有工資的保障,因此閣下2月2日至2月4日有上班的日子是應獲得薪金的。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
請問我可參閱僱傭條例哪一條文?
請問我可參閱僱傭條例哪一條文?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
閣下閣下參閱以上連結的條文,公司只可以在法例規定的情況下扣除僱員薪酬。因此如不是法例規定的情況,公司是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