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 Day 和代通知金問題
你好:
本人於現在的機構工作已有十年多, 但正計劃於不久離職, 並預計於3月下旬向公司提出辭呈.
由於本人與公司簽訂的僱傭合約, 沒有列明離職通知期和相關安排, 所以根據僱傭條例, 若果本人將於3月23日遞交辭職信, 通知期不少於1個月的話, 則4月22日會是本人的離職日.
問題在於,
1.由於本人2014年年度的年假, 還有8天未放. 若果按照公司過去的做法, 公司往往不肯將這8天的年假轉換成薪金, 而是扣減年假後, 要求員工提前離職. 本人想問這種做法有沒有問題? 若果這樣, 本人的最後工作日又會是哪天(本人是每周6天工作)?
2.另一方面, 由於本人所從事的是服務行業, 而且在工作期間累積了一批客源. 若果在遞交辭職信當天, 公司因而勒令本人即日離開, 那麼我又如何跟公司計算薪酬和代通知金?
謝謝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