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懲罰性條款?
本人是一年Fixed term contract,合約寫明“If you sign this contract and fail to attend work until the end of the Contract Term, you will be required to pay us liquidated damages for the amount of one month salary.”
是不是理論上提早辭職是 breach of contract? 本人一定要賠償一個月薪金?
本人在2015年1月9日給予上司一封辭職信,說明一個月通知期後的2015年2月8日離開公司,外於7及8日是休息日,上司在2月6日放工時才跟本人說不能夠支付一月的全數薪金,只能夠支付一月的20%及2月上班的全數薪金並說明因為我違法合約,以及希望我給予離職原因的證明(因為本人離職原因是婆婆在家鄉身體不便,本人要離開香港),上司曾提及老闆會就此合約控告本人,最後當面對話時上司希望本人拿到有關婆婆身體不便的證明希望老闆接受並會在2015年2日9日回覆以及在翌日約見拿回所有薪金!
2月6日晚上司致電說老闆希望本人能2月18日才離開,並會支付1月及2月上班的全數薪金,本人回應當日會有所回覆,最後當天本人以信訊回覆答應能工作至18日!
想了解這份合約算不算懲罰性條款,能夠2月9日不再上班並能取回所有薪金嗎?
而且直到現在本人亦未收到1月的薪金,算是拖欠薪金嗎?
其實在早前本人曾到勞資關係科查詢,但結果是職員的說法跟僱傭條例的條款有所出入!
這間公司其實已經不是第一次拖欠薪金!
本人亦看過其他相似的案例,最後是僱員能夠取回應有的薪金~
希望能在9日前得到回覆!
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