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問題
本人與公司簽了一年合約,但做了幾個月發現不太適合,所有在11月尾的時候遞交了辭職信,按合約的規定會在3個月後正式離職(因合約上寫離職通知期為3個月),因此本人的最後上班日期會是2月28日。但公司突然今天(2月9日星期一)說要本人提早於這個星期五為最後上班日。合約上寫如公司要提早與僱員終止合約需於一個月前通知或給予一個月代通知金,但公司並無意要給予代通知金。因為本人認為公司要求本人提早離職是因不想給本人新年那4天的公眾假期之薪金,因為本人之公司是跟銀行假期的,而公司又會在假期休業(要求員工在新年假內放取6日的年假。而本人有5天年假還未放取)。所以過了新年的假期,本人需上班的日子只是3至4日,故此公司會有這個決定。本人想問公司這樣做有問題嗎?公司是否應按合約上的規定給予代通知金?如公司不給的話,本人可以不答應公司這個提早離職的安排嗎?那本人可以怎麼辦?請指教!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