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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February 18, 2015, 12:43 (4035 天前) @ Sheldon

多謝閣下的查詢,公司制定的病假要求,是不可凌駕《僱傭條例》的,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至120天。閣下的情況須向勞工處反映,若不方便可與本會聯絡作出舉報。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黃先生/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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