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自設有薪病假
僱員合約內,僱主自設限定一年內九天有薪病假是否法例可容許?(如合約雙方簽署是否能不受勞工法例影響?)
僱員合約內,僱主自設限定一年內九天有薪病假是否法例可容許?(如合約雙方簽署是否能不受勞工法例影響?)
僱員合約內,僱主自設限定一年內九天有薪病假是否法例可容許?(如合約雙方簽署是否能不受勞工法例影響?)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在入職首年,每月可以累積2天有薪病假,第二年,每月可以累積4天有薪病假,上限120天。該有薪病假,僱員只要連續4天或以上的病假,並有醫生証明書,便可以享有平均工資4/5的疾病津貼。因此如果公司規限了一年內只九天有薪病假,是違反了僱傭條例的。不過由於有一些僱員合約是優於僱傭條例,閣下首先可以了解九天有薪病假,是否全薪及一天病假都可以放取,如果是優於僱傭條例,即該項條例不是僱傭條例的疾病津貼,而是公司優於僱傭條例的福利,因此有一個驗證方法,如果閣下在一年內放了超過九天的病假,公司因為該條例而扣薪,公司便違反了僱傭條例了。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 黃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