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提問難以用文字描述,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聯絡本會:
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2. 本會只以「勞聯權益委員會」帳號回應線上勞工法例問題,任何其他私人帳號之回應,本會均概不負責。
3. 網上回應僅供參考,受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是否清晰準確而有所影響。
4. 本網查詢眾多,團隊回應需時,敬請耐心等候。緊急查詢請不吝賜電工會,謝謝!

勞工法例適用範圍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February 26, 2015, 16:09 (4027 天前) @ Yan

多謝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是保障香港受僱人士,僱員須符合「連續性合約」條款,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有關休息日享有資格,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其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24小時。休息日的安排由僱主指定,並可分爲固定性及非固定性兩種:
固定性休息日 - 僱主只須一次過將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
非固定性休息日 - 僱主須在每月開始前將該月內各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口頭通知、書面通知或張貼僱員該月休假表均可。
故此休息日如須輪班,《僱傭條例》仍然是適用範圍。如有其他問題查詢,可聯絡本會:2779 3766黃先生/蔡先生


完整文章:

 此主題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