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解僱賠償問題
本人已於公司入職兩年, 過往公司新年前都有裁員的,
被裁的員工通常會在不被人發現的情況下被裁的(例如:午飯時間或下班後的)
2014年11月左右, 我以正常途徑填表申請新年請假旅行的~
日期: 12/2(四) - 26/2(初八) 假紙亦批核了的。
((公司是五天工作, 銀行假期))
公司老闆與總公司曾開會說及因業職不好為由, 總公司要公司交出兩人名單來省減開支~
公司文職員工有四人, 當中有兩個是孕婦, 因此我和上司(老闆娘)成了被交出名單!!
因為高層會議相議後, 上司及其他同事的意見反映下, 為免影響士氣,
老闆決定向總公司反映,只裁一名員工(即我上司 (老闆娘來的) 就此解決問題。
二月頭某天午飯前, 老闆跟我閉門會議, 把事件跟我說及, 問我個人意見~~
對話總結是繼續於公司工作, 一起努力搞好公司~~
9/2 星期一, 公司辦公室員工開會, 說及因為老闆娘離開, 公司工作安排及新年前公司裝修等問題~
過程順利沒特別~ 農曆假期 由 年廿九 休息 - 初九啟市
我亦收到公司電郵通知各同事及銷售有關假期事宜的~
12/2 星期四, 請假前一天, 整天我亦為了公司的裝修事宜filling及清理桌上文件的~
當天 5:55 左右接到老闆電話, 要我多留在公司一回, 待他趕回公司, 他有文件要我簽,
因為當天我是晚機去旅行的..我再三說及等不了的, 因為趕回家取行李到機場~
我問老闆什麼文件?! 為什麼一定要今天簽, 是什麼事? 他都不肯說, 只說要我等他回來~
我決定不等了, 過了辦公時間 六點我準時收工~ 晚上亦離開香港了~
13/2 星期五, 公司文職員工開會, 老闆說及解僱了我~ 亦安撫員工的說會按足勞工法例賠償。
本人由放假前一天, 即12/2 沒聽說老闆一句要解僱我, 我沒犯過錯, 亦沒簽及任何文件,
在 13/2 收到友好的同事短信通知事件~ 在這情況下, 老闆向員工所說按足[勞工法例賠償]的問題,
就此事, 我應該得到怎樣的賠償?
我的離職日期應該是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初九上班, 老闆定必會跟我說及有關解僱事宜的....
公司沒有員工守則, 按照勞工法例, 應如何計算??
請盡快回覆我~~
謝謝
心急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