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佣金及花紅發放
由於工作性質關係,本人的薪金發放分為3部份,
1)底薪 (即月發放)
2)佣金1 (2個月後發放)
3)佣金2 (5個月後發放)
年終獎金亦分2部分
1)底薪雙糧 (己於2014年12月發放)
2)佣金年終獎金(為2014總佣金的平均數,本應於2015年5月發放)
本人於2015年1月離職,為公司所產生的業務佣金請問是否可全數追討?
例如,2014年9月及其後的業績佣金2應於2015年2月及續後月份才發放,但本人1月已離職,是否可追討?
以及,本人已完成整個2014年工作年期,亦已獲發底薪的年終獎金,是否可追討5月發放的佣金年終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