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病假 及 法定假日計算 2月份的薪金
1.患癌症開始接受治療因身體不適於去年8月份開始放累積有薪病假。
2. 按照公司以往計算方法年假 及 病假均不會扣減週六短週休息日及週日休息日薪金.
3. 以往有薪病假為全薪, 但本年1月中公司出了通告定立新的條例改為病假4天或以上改為依勞工法例發放 4/5, 由2015年2月1日生效
4. 現病假日期 : 1/2/2015 - 28/2/2015, 合共11天有薪假詳列如下:
- 5天有薪病假 (2/2及6/2)
- 1天週六短週 (7/2)
- 2天週日休息日 (1/2及8/2)
- 3天法定假期(19/2, 20/2, 21/2)
*** 120天有薪病假, 截至2015年1月底合共累積放了115天, 尚餘5天有薪病假津貼於2月份發放.
5. 薪金是以月薪計算,假設月薪$10000
(A) 本人計算方法如下﹕
病假薪金日數﹕ 8天(1/2 – 8/2) 已計算3天休息日 (週六X1及週日X2)
五份之四病假津貼 = 10000 / 28 x 8 x 4 / 5 = $2285
法定假薪金日數: 3天 : 10000 / 28 x 3 = $1071
2月份薪金﹕$2285 + $1071 = $3356
(B) 公司現計法如下﹕
病假計算日數﹕5日 (1/2 – 5/2) , 沒有計算週六及週日的休息日薪金;3天法定假日也不能享有薪金, 公司解釋是因過了6/2開始為無薪病假, 故一切暫停計算直至復工再重新計算
2月份薪金﹕10000 / 28 x 5 / 5 x 4 (5份之4病假津貼)= $1428
請問以上計法(A)和(B)哪個是正確?
請問法定假日是否真的如公司說當有薪病放完也同样是無薪? 法定假日不是應該與病假分開計算嗎?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