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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辭職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March 03, 2015, 12:17 (4022 天前) @ katie

多謝閣下的查詢,解答是盡本份,客氣啦。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的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高14天:(第1年7天,第2年7天,第3年8天,第4年9天…… )
年假的發放在受僱每滿12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閣下如冇放取過年假,如由入職計算至2015年5月20日滿3年,可享有8天。
法例要求;支付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僱主須盡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如有查詢,可致電本會2779 3766 黃先生/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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