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期問題
本人合約通知期訂明是1個月,但辭職時主動提供2個月給僱主,如現在有特別原因需提前兩星期走,那我是否仍然要補回兩星期的通知金給僱主?
本人合約通知期訂明是1個月,但辭職時主動提供2個月給僱主,如現在有特別原因需提前兩星期走,那我是否仍然要補回兩星期的通知金給僱主?
多謝閣下的查詢,通知期是相互之間給予之合約協定,閣下因事需要提早離職,可就事情的因由向僱主解釋,相信彼此能協商解決會是比較好的。如在溝通的條件下,是可避免法規的爭議。
如有查詢,可致電本會2779 3766 黃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