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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年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March 03, 2015, 17:35 (4022 天前) @ 劉先生

多謝閣下的查詢,就年假的發放在受僱每滿12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同時,可配合公司工作環境放取年假。年假須爲一段不間斷的期間。但如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年假日數不超過10天 -- 可將不多於3 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
年假日數超過10天 -- 最少連續發放7 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分開發放
如有查詢,可致電本會2779 3766 黃先生/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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