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準有薪假期準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March 05, 2015, 09:41 (4020 天前) @ Florence 多謝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連續性合約僱員受僱每12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有薪年假,員工可向僱主提出要求,在指定日子放取有薪年假,在僱主同意後可放取有關假期。雙方可就年假問題積極商議,並取得共識,防止因誤會而產生不必要爭議。 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本會:27793766黃先生/蔡先生
批準有薪假期準則 by Florence, Thursday, March 05, 2015, 16:55 (4020 天前) @ 勞聯權益委員會 「《僱傭條例》連續性合約僱員受僱每12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有薪年假,員工可向僱主提出要求,在指定日子放取有薪年假,在僱主同意後可放取有關假期。雙方可就年假問題積極商議,並取得共識,防止因誤會而產生不必要爭議。」 如僱傭相方無法於放取有薪年假的日子取得共識,請問傭主是否有權強制傭工於某指定日子放取有薪年假?
批準有薪假期準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March 06, 2015, 14:53 (4019 天前) @ Florence 法例要求,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閣下就放取年假日期問題與無法取得共識,雙方應有箇中理由,最终僱主是有決定權的。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