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強迫員工放無薪假
本人去年因工傷放了逾一年病假,至今年年初病假放完,準備回公司工作。可是公司表示因為我曾經受傷而不知道應該安排什麼工作給我(我的工作是需要走動的),而要求我放年假,到我放畢年假後,又要求我放無薪假。我本來覺得可以遷就公司的,可到放完兩星期無薪假後,公司又一次要求我再放一個月無薪假。本人家庭並不富裕,不能一直沒收入,因此有以下問題,希望閣下能夠解答,並告訴我有關的勞工法例條文:
1. 我是否一定要應公司要求繼續請無薪假?
2. 如果我不請假,公司又不安排公作,公司能否說我曠工?
3. 公司行為是否構成 constructive dismissal?如果我被迫辭職,可以獲得什麼賠償嗎?
4. 我現在應該怎樣做?我有什麼權利?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