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問題
本人是食店兼職店務員,已於此公司工作兩年,上班時數一直由公司安排,一個月內頭兩三個星期,大约返30~50小時,每逢到第四個星期便只上班10~15小時。
以下有些問題求助,謝謝!
1. 我是否連續性合約員工?
2. 我是否可享有薪例假?
3. 我是否可享有薪勞工假?
4. 我是否可享有薪年假?
5. 如公司結業我是否可享有遣散費?
6. 因合約冇定明離職事項,如公司解僱我,是否要給我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7. 如不是連續性合約,便不能享有任何福利?
本人是食店兼職店務員,已於此公司工作兩年,上班時數一直由公司安排,一個月內頭兩三個星期,大约返30~50小時,每逢到第四個星期便只上班10~15小時。
以下有些問題求助,謝謝!
1. 我是否連續性合約員工?
2. 我是否可享有薪例假?
3. 我是否可享有薪勞工假?
4. 我是否可享有薪年假?
5. 如公司結業我是否可享有遣散費?
6. 因合約冇定明離職事項,如公司解僱我,是否要給我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7. 如不是連續性合約,便不能享有任何福利?
多謝閣下的查詢,連續性合約,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根據闡述而言,上班編排未達到法例的基本要求,工作屬於非「連續性合約」員工。故此閣下所列之問題,按法例條款未能享有相關福利。。
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本會:2779 3766 黃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