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損壞賠償問題
本人從事零售業,是一家賣鞋的公司。較早前發現了好幾對鞋子因人為問題導致鞋碼不一,所以該幾對鞋並不能售賣,
最近公司通知我們需要賠償該些鞋子,但因不知道是那位同事出錯,所以公司用以下方法去定出誰該賠錢,1)最近3次售賣日期而有上班的所有員工。
2)賠償金額為正價的50%
3)因錯碼會導致2對鞋錯碼(其中一對已被客人買走),所以錯1對鞋需要賠2對錢(賠2對是因為怕客人回來退款)
4)已離職員工亦要賠償。所以說如果1對鞋是1000元,50%即500,但要我們賠2對即正價1000,再除人頭。
雖說除人頭後每對鞋未必過300元,但我有問題了!1)在店實際問題貨品只有6對,為何我們要賠12份金額?
2)公司說的「怕客人回來退款」不合邏輯,如客人回來了,即使客人不要鞋子,需要退款了,但鞋子也可以回復原狀,沒有問題了,那何需要我們賠2對呢?
3)公司可以追究已離職員工嗎?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閣下提供資料,僱主只可就每件貨物按值扣除,上限300元,以每件貨品計算,不是以每人分擔的價錢為上限,所以閣下公司的做法可能違反僱傭條例,可要求勞工處巡查糾正。
如公司有證據證明員工故意導致公司損失,可能會透過法律途徑向已離職員工追討損失。
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本會:2779 3766 黃先生/蔡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