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休制,辭職後最後星期的上班工時
合約是每星期一至日上班共四十小時,每天八小時,輪休。
假如二月十四日交辭職信,表明三月十四日星期五為 last day ,
但僱主於三月八日通知,三月十日至三月十四日(星期一至五)每天要上班八小時,
請問對僱員來說,有否超時工作?
合約是每星期一至日上班共四十小時,每天八小時,輪休。
假如二月十四日交辭職信,表明三月十四日星期五為 last day ,
但僱主於三月八日通知,三月十日至三月十四日(星期一至五)每天要上班八小時,
請問對僱員來說,有否超時工作?
多謝閣下的查詢,以閣下的情況首先要統計如果三月十日至三月十四日(星期一至五)每天要上班八小時,是否超過閣下每星期工作四十小時的規定,閣下3月14日是最後工作日,因此閣下統計的期間是2月份截糧後至3月14日的應工作時數,再將3月份實際的總工時作比較,方能知道是否有超時工作。另外由於現時標準工時還未立法,因此在申索超時補償時,首先要視乎公司有否超時補償制度,方能進行申索。如有其他查詢,可以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