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可自行安排僱員放勞工假?合約違反?
你好:
1:今天公司老闆忽然要我補2天假(在沒有原因的情況下)但我的假只剩下一天的勞工假(清明節)但老闆她強迫我放2天分別是清明及勞動節,請問老闆可強迫員工補假?我知勞工法列是規定勞工假在3個月內放的.我可有權不放?
2:另外.我入職時公司給我簽約.公司會收取$10000作培訓費.並在每月在我薪金內扣起$500-$1000作培訓費用,完成合約離職後會給我.但途中我違反了公司合約內的細則.但當時公司知道我違反了,但沒有作處分.只是口頭警告,請問我完約離職後可向公司取回$10000?
3:根據合約申請離職通知期是半年,我申請離職是2015年1月15日.到2015年7月15日才可離職,如我現在離職是否要賠通知金給僱主?萬分感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