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通知期 及 無理對待
本人工作的公司離職通知期為一個月通知。
但我大假合共尚有32天。
而當中並沒有僱傭合約 一切跟隨勞工法。
1.如我於30/4交離職通知 一個月通知即是29/5
還是31/5?
2..如當是31/5是最後的工作日。
即上班日數為20天,
如我這20天全部都請有薪大假。是否有遺反僱傭條例。
而僱主是否有權唔俾放這20天。
3. 本人職位為資深文員,但僱主未得同意強行添加倉務工作,
我跟上司多次強調 我不是倉務。
但對方不理會 以資深文員為由 繼續要求我跟進倉務事宜。
以此為由是否可以:
因僱主的無理對待 而立即離職 不需要跟隨代通知期一個月。
及是否有權要求僱主於離職後賠償長期服務金。
(由於並沒有僱員合約 職位方面比較含糊,但糧單是「文員」email中的職位是「customer officer」 )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