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通知期 及 無理對待
多謝閣下的查詢,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故在沒有書面的協議下難免爭議較多,通知期內,可與僱主商討將有薪年假放取的安排 (這是僱員權益),僱員在離職後放取,僱主需補償未放取之有薪年假金額。
僱員在以下情況,亦可以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1.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 2. 受僱主苛待;或 3. 已爲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5年,而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連續性合約 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閣下受僱不少5年,遭僱主解僱可獲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如有任何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