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1:本人已在公司離職.我看過合約.我例假是無薪.想知道我的薪金是用年薪計.還是月薪計算.如例假沒薪.是計26日?
2:公司叫我即時走.但我接2天就是例假.公司說會計埋這兩天例假人工給我.但後來看了合約例假是冇薪.這我可追討?
3:根據法例離職後7天.要出糧比員工.這樣我應算我走的一天.還是計算埋例假2天起,計7天?
4:因為走得突然,走前公司比我簽了一份協議書終止僱傭合約.當時沒看清楚就快筆一簽.後來我想起公司其實要補通知金給我.因為合約期還有3個月才約滿.我可追討? 感謝回覆
多謝閣下的查詢,以閣下提供的資料
如僱主解僱僱員,除非根據僱傭條例規定的情況下終止僱傭合約,否則須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約合理的命令;
行為不當
欺詐、不忠實;或
慣常疏忽職責
而代通知金的的計算方法為通知期前12個月內平均每日的工資X通知期。
以閣下提供的資料,僱主給予閣下通知期應將無薪假計算在內,所以僱主應在無薪假期後的7天內支付薪金;
而僱主未能給予足夠的通知期予僱員,僱主須將不足的通知期日數以代通知金支付,因為不清楚閣下的協議書內容,本會建議閣下盡快向勞工處求助。
如有任何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