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一問
多謝閣下的查詢,在入職時需了解合約條款,依據連續性合約 (4.1.18) 條件下,應可享有法例規定之疾病津貼,如工作滿 3 年以上(第一年24日,第二年48日第二年48日)經已有120天上限。僱主須根據僱傭條例處理相關事情,疾病津貼與有薪年假是兩個權益條款,在協商上如雙方能達成共識,亦是一個解決方法。
如有任何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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