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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以下合約條款是有有薪病假或是沒有呢?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April 29, 2015, 09:23 (3966 天前) @ 安安

多謝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是適用於所有僱員,僱主另定條款亦須符合法例要求,倘若干犯法例可被檢控。

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 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

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如有任何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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