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應該點做?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規定,若懷孕僱員各僱主提交有關的醫生證明,說明僱員不適合處理重物,或處理其他會損害懷孕的工作,僱主不得將該等工作分派給該僱員,否則違法,僱員亦應拒絕。
如僱員原工作範圍並未需處理重物,或處理其他會損害懷孕的工作,而僱主要求僱員調離原職位,屬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僱員可以拒絕,如僱主以僱員拒絕而終於僱傭合約,可視為僱主即時解僱僱員,須支付僱員解僱賠償,如代通知金、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及未放取的有薪年假及勞工假等。
而閣下於懷孕期間,而閣下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及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則僱主由僱員經醫生證明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不得解僱該僱員。
僱主只可在以情況下解僱懷孕僱員:
如僱員犯嚴重過失而即時解僱;或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12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
本會建議閣下考慮工作範圍對懷孕的影響而決定是否調職,僱員可拒絕僱主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
如有其他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