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薪病假計算
多謝閣下的查詢,入職時需了解合約內容,僱主必須向他詳細說明僱用條件,包括:1. 工資率、超時工作的工資率及任何津貼(無論以按件、按工、按時、按日、按週或其他方式計算);2. 工資期;3. 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及4. 如僱員享有年終酬金,則有關年終酬金、部份年終酬金和酬金期的資料。如僱主與僱員訂立書面僱傭合約,必須將一份合約副本給予僱員參考及保存。如僱傭合約並非以書面形式訂立,而僱主在該僱傭開始前收到僱員的書面要求,則須將一份載有上述條件的通知書交給僱員,避免因相關僱傭福利引起爭議。連續性合約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俗稱4.1.18)。有關僱傭合約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的爭論,僱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合約並非連續性合約。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因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工資如以時薪32.5元計算,5天工作每天工作4小時(符合俗稱4.1.18), 即工資每日130元,醫生給予4天醫生病假證明,4/5工資是104元。
如有其他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