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期完結離職一問
請問我合約是由每年的9月1日到下年度的8月31日,而我的老板8月24日(七日)之前不向我提出續約,我是否可以於8月31日後自動離職?
如果老板在該七日範圍內提出續約,我又是否有權拒絕而又得到長期服務金(我已連續在此公司工作十年),
勞工法例上提到的合理理由拒絕續約要求又是什麼意思?
另外如果我自願於8月31後離職(不續約),我又是否需要一個月通知期呢?
謝謝
請問我合約是由每年的9月1日到下年度的8月31日,而我的老板8月24日(七日)之前不向我提出續約,我是否可以於8月31日後自動離職?
如果老板在該七日範圍內提出續約,我又是否有權拒絕而又得到長期服務金(我已連續在此公司工作十年),
勞工法例上提到的合理理由拒絕續約要求又是什麼意思?
另外如果我自願於8月31後離職(不續約),我又是否需要一個月通知期呢?
謝謝
多謝閣下的查詢,在終止合約的時間,提出的一方需要支付對方的補償,因此公司向閣下提出了不續約的通知,即公司與閣下的合約將在8月31日合約到期日終止,公司將在當日起計7天內計算離職補償給閣下。而長期服務金方面,公司已經向提出不續約的通知,通知在閣下知悉後已經成立,如果閣下有書面的通知就更加有保障。所以除非當日的通知是口頭通知沒有實質証明,而公司又突然反悔及不承認當日對閣下的通知,否則閣下是有權拒絕續約,原因是公司之前已經向閣下提出解約。另外在定期合約的通知期上,由於閣下的合約是預設了終止期限,即是合約生效時,已經知悉合約是何時終止,因此如果公司不向閣下續約,都不需要額外通知期。如有其他查詢,可至電:27793766 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