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
公司合約並沒有標明有薪病假日的計算方法,只寫了要求有醫生紙和上司批准,而一向公司以往慣例每月有兩日有薪病假日,但今天公司出memo表示更改做法,每年有六日有薪病假,請問這樣做有違僱傭條例嗎?
公司合約並沒有標明有薪病假日的計算方法,只寫了要求有醫生紙和上司批准,而一向公司以往慣例每月有兩日有薪病假日,但今天公司出memo表示更改做法,每年有六日有薪病假,請問這樣做有違僱傭條例嗎?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
公司自行制訂有薪病假,若高於法例標準則是給予員工福利,若低於法例條款屬違例,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疾病津貼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故此,公司每年六日有薪病假是不符合汰例要求。
如有其他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公司接著要我們簽署同意,是否簽了就代表同意更改,公司的做法就不違法?
公司將原來每月兩天有薪病假福利,改為每年六天,如不違反僱傭條件的基本要求,公司仍算減低了員工福利,但沒有違反法例。
請問僱傭條件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官方對有關條例的詮釋,為僱員及僱主在《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歸,適用於所有僱員範圍下,展開查詢及法庭訴訟。
"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
即使是最初一年, 2X12 = 24 基本都可以累積24天了,
現在他公司要求一年只有六天,
這樣修改明顯不就是違反了勞工法嗎?
公司自訂有薪病假規則,亦須以僱傭條例訂明為基礎,否則是違反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