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
本人所在公司之前提出員工每年都只能擁有3天有薪病假,而在今天更想在合約內的條款"每年只有3天有薪病假"後再加上每4個月只能擁有1天有薪病假,請問這樣會有違法例嗎? 謝謝。
本人所在公司之前提出員工每年都只能擁有3天有薪病假,而在今天更想在合約內的條款"每年只有3天有薪病假"後再加上每4個月只能擁有1天有薪病假,請問這樣會有違法例嗎? 謝謝。
多謝閣下的查詢,如公司在制度上安排每年之有薪病假日子放取,加上根據僱傭條例訂明之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如這樣計算是將公司福利變更,沒有違反法例。
如有其他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