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
"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
即使是最初一年, 2X12 = 24 基本都可以累積24天了,
現在他公司要求一年只有六天,
這樣修改明顯不就是違反了勞工法嗎?
"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
即使是最初一年, 2X12 = 24 基本都可以累積24天了,
現在他公司要求一年只有六天,
這樣修改明顯不就是違反了勞工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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