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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ination of contract within 1 month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May 21, 2015, 21:51 (3943 天前) @ CHI

多謝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列明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果合約是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
在試用期內,試用期內的首個月,通知期無需通知期,代通知金無需代通知金。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過7天通知。
閣下入職時,合約已訂明相關工作條件,雙方須履行簽訂之承諾。就合約的承諾如有爭議,冀以協商處理,閣下提早與公司解約離職,5月20日遞信離職,如跟隨合約需補償公司金額計算以30,000元/31日x14日(通知期)。
如有其他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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