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情況下僱主是否有權不支付年假薪酬
情況如下:
根據我同僱主之間嘅僱傭合約,每個禮拜返5.5日,代通知期為7個工作天。我在此公司服務咗7個又多幾日,因此享有4日有薪年假。我喺今年29-April收工之後(夜晚7點左右)打電話通知僱主唔再繼續做呢份工,5月9號正式離職(1-May,2-May下午,3-May為公眾假期及合約假期)。僱主即場表明第二日先畀到答復我。僱主於30-April上午10:13在Whatsapp復我,要求我做到5-May,我同意。
因為有4日有薪年假,又由於1-May,2-May下午,3-May,9-May下午,10-May係公眾假期及合約假期,正式離職時間變成11-May下午。
簡單啲講即係:我做埋5-May,跟住6-May,7-May,8-May,9-May上午,11-May上午放足4日年假,再跟住就離職。
依家僱主以我最尾嗰4日冇返工為理由要抵扣代通知金,打算出少4日糧。而我認為僱主在清楚知道呢4日我係放緊年假嘅情況下,將兩件事撈亂嚟講,博我唔識。
請問僱主是否有理據抵扣我4日有薪年假嘅薪酬?
多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