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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門解散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May 22, 2015, 20:17 (3942 天前) @ Aaas

多謝閣下的查詢,需了解合約細則,因部門解散公司仍按待遇轉職,根據僱傭條例關於裁員的定義,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被解僱,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故做夠2年可根據上述情況作參考追討遣散費。
如有其他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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