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公司扣除福利薪金
今年5月入職,然後公司出了通告六月份員工免費旅行,內容大致寫上,為答謝員工過去一年的辛勞,公司決定给予員工免費旅遊,公司全包所有團費,保險及導遊費,另工作未滿一年而離職,公司只會津貼一半費用,於離職當月薪金扣除,所有員工已签名確認
請問如公司炒人,如做足一個月,未足三個月,公司可否根據通告內容扣除薪金?
如自己辭職,又要否補回一半費用?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 僱主只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扣薪:
(一)僱員缺席未開工;
(二)遺失或損壞僱主之貨品或用具。每次扣薪不得超過三百元以上或不超過工資的四分之一;
(三)僱主供給膳食或住宿開支;
(四)僱員以前預支工資。預支工資不得計算利息。不過,每次扣薪不得超過工資的四分之一;
(五)僱員以前向僱主借款,但必須有借據為證;
(六)僱員若答應付保健費、退休金、公積金但必須有書面證明。
根據閣下提供的資料,閣下已與僱主簽訂文件,允許僱主可於閣下離職時在薪酬中扣除費用;本會建議閣下查詢公司就有關終止合約償還款項的詳情。
如有其他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