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離職但卻有簽訂合約
我在2013年時進入公司,當初有簽訂合約到2015年的8月31日止,若提前離職約賠償違約金3萬元。
我因為一些因素需要提前兩個月離職(到六月底),已在今年三月時就告知主管了!但公司卻說要跟我追究合約的事
問題來了,在這段期間公司每半年就要求要做兩天一夜的教育訓練,都是在禮拜六日我們休假的時間,公文上寫請假不去要扣五千塊的薪水!
每個月的第二週禮拜二早上九點,要到總公司開月會,若是請遲到、假也會被扣錢!
每年的年終尾牙也要開會,還是在禮拜日的時間,從下午兩點就要開會到晚上六點。若是請假不去公司說會扣年終
這些合約書上根本就沒有寫
雖然很累很多不合理的要求,但我這一年半也還是會配合(因為怕被扣錢),現在因為真的沒辦法要六月底離職,公司說要跟我求償,請問我可以拒絕賠償嗎?
